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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湖南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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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湖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湖南商会(以下简称“本会”)原则上是由湖南在粤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湖南各地驻粤机构;在粤创业的湘籍企业家;从事企业管理的湘籍工作人员;在各行各业工作的湘籍突出专业人才、知名人士以及在湖南投资创业、有合作项目、经贸和商务往来密切的广东本地企业与人员等组成的一个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团体。
本会英文名称:Guang Dong HuNan Chamber of Commerce
办公地点设在广州市东风西路156号湖天宾馆4楼
第二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为根本准则,接受广东省社团管理机关和广东省经贸委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经贸委,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活动范围在广东省境内.
第三条 本会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准绳,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加强联系、优势互补、繁荣经济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目的,并以拓展粤湘经济纵横联系、加强相互协调、共同参与泛珠三角州区域合作、促进两地经济的全面发展和共同进步、服务广东、服务湖南、服务社会服务企业为主要任务。
第四条 本会将充分发挥各会员之所长,利用各方社会资源,使本会成为粤湘两地经济发展的纽带、沟通信息的渠道、密切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人才之间联系的桥梁、积极反映民意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1、组织有关粤湘两地经济互动、经贸合作问题的研讨,并为两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2、加强会员、企业、政府之间的相互沟通和联系,为各方面开辟资金引进、技术开发、人才交流的渠道和途径;
3、配合政府宣传党和国家以及地方的有关政策法规、组织各种招商活动,积极为粤湘两地经贸合作出谋划策、为招商引资牵线搭桥、穿针引线;
4、促进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开展有关咨询、培训业务,组织各种展览、展销、展出和经贸洽谈活动;
5、组织会员进行各种学习、参观、考察和调查研究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宣传推介会员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典型事迹;
6、组织会员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两省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
7、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处理好各方面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
8、服从业务主管单位和会员管理单位的领导和管理,接受两地政府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湖南在粤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湖南各地驻粤机构;在粤创业的湘籍企业家;从事企业管理的湘籍工作人员;在各行各业工作的湘籍突出专业人才、知名人士以及在湖南投资创业、有合作项目、经贸和商务往来密切的广东本地企业与人员以及热心于加强粤湘两地经贸合作的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分团体和个人两种。本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1、会员享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会员有权对本会所举行的各种会务活动提出建议和批评;
3、根据本章程第五条的内容,会员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获得本会给予帮助或协助解决问题的权利;
4、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有关会议;
5、对本会财务收支状况进行查询和监督;
6、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本会的决议;
2、提供有利于调查研究、问题探讨、招商引资等有关方面的理论文章、向两地政府的建议和有关信息资料;
3、协助本会开展会务工作和提供方便,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退会和除名: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管理机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予以除名:
1、违反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2、被会员检举或本会发现从事非法活动被查实的;
3、个人行为对本会名誉有重大损毁的;
4、违反本会制度,情节严重的。
(三)、会员除名应通过理事会集体讨论,并在本会信息资料上予以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及其他重大事宜;
5、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设常务理事 若干名。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各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
7、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8、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定;
10、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主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本次理事会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若干人。可聘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各自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4、身份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热心并能公正处理本会一切工作;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与其他社团开展活动;
4、制定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本会发展的方针、目标;
5、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2、根据会长提出的方针目标,制定讨论本商会的短期工作安排;
3、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起草商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2、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准备会员大会召开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
4、提各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并交理事会决定;
5、决定办公室主任、秘书等专职人员的聘用;
6、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1、会费;
2、接受会员自愿捐赠;
3、自办项目创收或其它资助;
4、利息;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配备专兼职财务工作人员。实行钱财分离,财务支出需经会长根据理事会决定签字,且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财务状况应定期向会员通报。会员查询财务状况时,财务人员有义务予以说明。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章程修改后,须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种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过社团登记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5年7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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